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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盗窃虚拟货币如何判刑?盗窃比特币、USDT、以太坊被判多少年?

imtoken钱包2.0下载 2023-01-17 11:11:16

本文分为两部分:

第1部分:网络盗窃各类虚拟货币、游戏币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二部分:如何争取清白和最轻的惩罚。

盗取比特币BTC、Tether USDT、以太坊、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货币怎么判?

张洪强律师总结办案经验,严禁任何形式的复制、抄袭、抄袭。

第一部分: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定罪量刑标准

非法获取虚拟货币案件存在质的争议,不同的公安机关往往有不同的认定。

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刑期长短。例如,盗窃价值200万的虚拟货币,按照盗窃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对于数据犯罪,最高刑期为七年。

赵某盗窃虚拟货币案,因二审法院改判,刑期由10年改为4年。大连市地方法院一审认定赵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罚款从10万改为2万。

在肖某盗窃虚拟货币案中,刑期由五年改为一年零六个月,也是因为二审法院改判。福州市某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肖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5年。.

除了犯罪争议,虚拟货币的价格是如何定义的?是按被害人的购买价、被告人的销售价,还是作案时的市场价?谁来做价格评估?这些问题在虚拟货币盗窃中都是有争议的。

下面我们来说说定罪量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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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比特币BTC、Tether USDT、以太坊、游戏币等虚拟货币案件的主要罪名及定罪量刑标准。

(1)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涉嫌盗窃罪,不同地方适用的具体数额标准不同,量刑标准主要有三级。

①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上为较大数额,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三万以上十万以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数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两个级别的量刑标准。量刑标准:①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的律师在办案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尽量找到最少的罪名。

第二部分:如何争取清白和减轻处罚

在部分虚拟货币盗窃案中,虽然警方有初步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但最终因证据不足而撤案,起诉或无罪释放。例如:

①在北京市海淀区一起虚拟货币盗窃案中,海淀区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开发、编译恶意APP盗取某公司持有的数字货币服务器私钥,盗取该数字货币由公司通过私钥存储。被盗的数字货币价值超过3000万元。犯罪嫌疑人于2020年12月16日被抓获。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犯罪嫌疑人释放。

②在苏州一起虚拟货币网络盗窃案中,警方认定嫌疑人通过网络技术渗透侵入虚拟货币网站,非法获取816万VOL币,然后在康博交易所将其出售给Tether,再将Tether兑换成人民币。. 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对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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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虚拟货币案件的调查取证比较复杂,涉及网站结构、日志分析、恶意代码分析、虚拟货币溯源等多种知识。难以提取足够的电子证据,导致许多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

为了从专业的角度获取证据不足和无罪开释,律师需要具备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专业知识虚拟货币是怎么判刑,对律师的要求高于传统犯罪。如果我们的律师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可能会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沟通中​​出现障碍。在王某网络盗窃案中,律师拒绝出庭辩护。法官问原因,被告人表示律师不理解。由于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存在沟通障碍。因此,我们的律师必须掌握此类案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和技能,才能取得无罪从宽的结果。

一、从证据上,争取不逮捕、不公诉、不定罪。

1、从电子证据中找出他人作案的可能,排除嫌疑人的嫌疑。

有些网站可能会因为漏洞而被多个黑客​​入侵。在办案时,我们要防止因办案机构的疏忽而被其他黑客入侵的可能。如果在入侵的时间、入侵的方式、入侵的路径上存在其他黑客入侵的可能性,则意味着不能排除其他人入侵的可能性。在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简单认定被告为入侵者。

比如一起虚拟货币网络盗窃案,警方起诉意见认定盗窃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但犯罪嫌疑人入侵服务器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间隔近一个月. ,而被盗公司服务器后台日志显示,2019年10月16日美国某IP地址异常访问该公司网站最高权限,2019年10月23日某IP异常访问地址在香港最高权威的公司网站。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排除其他黑客的可能性。最终,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而撤诉。

我们的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是否存在他人侵入的可能性。

①被害人陈述的侵入时间、侵入方式、侵入路径与犯罪嫌疑人陈述的侵入时间是否一致。

②检查被入侵系统和作案设备上各种日志记录的时间和日期是否一致。

③ 在入侵后果发生之前,回顾入侵的时间以及是否有其他人入侵或攻击。

④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入侵方式、入侵途径与侦查机关认定的是否一致。不同的黑客有不同的入侵思路和不同的入侵路径。

2、有没有犯罪嫌疑人闯入的证据。如果与侵扰有关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被告人有可能获得无罪释放。

很多虚拟货币盗窃案中证据不足的原因是没有提取足够的电子证据,主要包括:从服务器日志和网站日志记录中提取的相关痕迹与被告是否存在一致性或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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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服务器日志中,异常用户登录服务器的用户名、客户端名、客户端IP地址是否与被告一致或相关。还要注意在服务器日志中发现的入侵IP log可能是Springboard broiler,不一定是入侵者的真实IP。

(2)安全日志、FTP日志、www日志等日志记录是否被清除,是否可以提取入侵者的IP地址、入侵时间、端口、http状态、浏览器等。经验不足的黑客相关日志记录会被删除虚拟货币是怎么判刑,很多情况下不会从日志中提取入侵者的ip等信息,一旦入侵者获得系统root权限,就可以轻松修改和删除操作系统保存的日志记录,甚至伪造现场,从而掩盖入侵留下的痕迹。

(3)律师要注意:证据链被打断了,一旦证据链被打断,将不会形成相关的直接证据。

3、盗窃所使用的工具和软件以及植入的木马程序中的信息是否与被告一致或相关。

(1)有没有证据表明嫌疑人植入了特洛伊木马或后门。

(2)警方是否提取了黑客使用或遗留的入侵、扫描、嗅探、攻击工具软件等工具软件,是否通过网站源文件和服务器日志发现可疑木马文件。

(3)这些软件工具和木马程序中是否提取了入侵者的个人虚拟身份信息,如QQ号、邮箱地址、木马邮件接收地址、回信地址、远程控制地址等,以及是否与被告的性别或协会一致。

(4)工具软件、木马IP地址、虚拟身份等信息是否与被告一致或相关。

(5)根据使用木马的时间,是否可以找到创建的文件夹、修改的网页文件等,是否从创建的文件夹和修改的网页文件中找到线索。

4、虚拟货币流通路径与被告有关的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

需要对虚拟货币账户、钱包地址、IP地址等网络痕迹与被告人有关联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不能形成证据链,就有可能从证据上切断涉案资金、虚拟货币交易网络、交易行为和资金流向与被告之间的对应或关联关系。

比如陕西毛某,三级收款账户的钱是如何转出的,以TH5Y结尾的提款地址是如何实现的,都不得而知。在补充调查报告中,警方表示很难查明Clear,匆忙结案。

还有一起虚拟货币网络被盗的案例。警方从被黑服务器中提取出犯罪嫌疑人在服务器上存在xss攻击记录,随后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但由于最终没有发现虚拟货币流通和变现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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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律师在办案时需要注意,因为数字货币具有很强的匿名性,持有者信息是一串公钥和私钥,系统生成的不同账户和地址之间没有关联。在这一特性下,用户的真实身份难以追踪和验证。虽然用户在区块链网络中的行为是公开透明的,但确实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凭借这些交易行为来推断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但这样的推断是非常主观。很容易找到防守的空间。

我们还需要注意一种情况,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使用混币器、联合币(共享发送)、暗钱包、隐身地址等方式混币,将交易中的输入和输出地址分开,即拆分输入和输出地址的关系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加密货币的隐私性和匿名性,使得追踪加密货币的用途和属于谁变得更加困难。

我们在进行辩护的时候,在审查和质证的时候一定要有专业的思维,来审查数字货币账户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能不能把钱包地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对应关系的证据链屏蔽掉。

(2)是否能阻断钱包地址与犯罪嫌疑人IP地址与设备MAC地址对应关系的证据链。

(3)能否阻断比特币交易过程与犯罪嫌疑人其他网络信息、网络痕迹形成对应或关联的证据链。

这三个方面我已经讲过很多次了,这里不再赘述。

我们的律师应注意一些反调查手段的执行,如使用黑卡、地下钱庄、标杆平台、虚拟货币OTC场外交易、暗网、混币等手段,导致无法追溯的证据链中断。随着反侦查能力的提高,查明资金流向和资金数额变得越来越困难。

比如我在2018年处理的互联网案件,就涉及到比特币流通的证据。公安机关检察意见认定,涉案赃款超过2000万元。金额减少到700万以上。

二、争取在自然界中最少的刑事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的非法获取存在质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此类盗窃比特币、游戏币等虚拟货币的案件,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周家海、周海洋在《人民司法》上发表《理解与适用》一文,明确指出,对于盗窃虚拟财产,如确需刑法,可以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对数据等计算机犯罪的定罪和处罚不应被视为盗窃罪。这有四个原因:

一是认为,虚拟财产与货币财产等有形财产与电、煤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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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第三,将盗窃罪适用于盗窃虚拟财产会带来一系列难题,尤其是盗窃数额的确定,目前缺乏普遍接受的计算方法;

第四,从海外刑事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来看,盗窃虚拟财产很少被作为盗窃罪来处罚。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文章称,最高司法机关的倾向是将盗窃虚拟货币案件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审判实践中,不少地方法院根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盗窃虚拟货币罪进行了定罪处罚。

两个政策基础:

①《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明确指出,通过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非法获取他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应该是非法获得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定罪量刑;明确指出,虚拟财产不是财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虚拟财产只能用于获得虚拟服务,不能用于交易,不符合财产交易的基本特征。

②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赔偿和强制性货币属性,且不具有同等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也就是说,按照我国的规定,包括比特币在内的相关虚拟货币都不是真实货币。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51次会议,指出要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即比特币交易现在违法,比特币不满足财产状况。交易的基本特征。

此外,如果虚拟货币盗窃案被认定为盗窃罪,则无法确定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也无法全面准确地评估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金额。

由于时间关系,我今天就简单说一下这些内容。

最后,我想谈谈网络盗窃各种虚拟币、游戏币、游戏装备的案件,这是一种新型的高科技犯罪。为了受到惩罚,我们的律师必须掌握此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专业知识。这类案件对我们律师的要求远高于传统犯罪。

作者:张宏强律师,专攻计算机网络犯罪研究。禁止以任何形式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