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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的虚拟货币运行点可能构成哪些罪行? (一)

imtoken官方版 2023-01-18 18:46:39

什么是基准洗钱? USDT洗黑钱跑分有什么特点?它与传统的基准洗钱有什么区别? USDT对标可能涉及哪些犯罪行为?今天,飒姐法律团队就通过这个案例,为读者深入剖析USDT流点洗钱事件频发,涉及哪些法律风险。

一、USDT前世今生跑分

“年薪百万的宝妈不用在家打工”、“在家也可以打工,挣钱软”、“19岁室友实现财务自由,挣钱”躺着,天天赚钱”……这样的广告和推送消息充斥着各种网站。不知道有没有人真的相信,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标杆法是一种传统的洗钱手段,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在支付宝、微信等还不能提供支付服务的时代,银行卡最常用于跑分洗钱,俗称“跑卡”。 “跑卡”的原理并不复杂,需要经过三个阶段。

1.资金池搭建阶段:上游洗钱者非法搭建标杆平台(支付管理后台),为境外博彩网站等平台提供资金支付渠道服务。

2. 推广运营阶段:不法分子在社交网络发达、流量大的论坛、贴吧、群组、各种网站等平台,通过推广、广告等方式寻找不法分子。境外网络赌博、诈骗等需要资金结算的犯罪团伙,以及认为只要借出银行卡就可以躺着赚钱的跑步者。

3. Benchmark 洗钱阶段:Benchmark 参与者必须先向平台支付一定的保证金,然后才能在平台接受订单。平台收到订单后,直接扣除跑者支付的等额押金,并将对应的银行卡号提供给赌徒,然后赌徒将与押金等值的币种转入跑者账户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犯罪吗,终于实现了洗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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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利用USTD(Tether)进行洗钱与传统的“跑卡”并无太大区别。 USDT洗钱还需要搭建平台、推广和运营招揽客户和跑者,最终跑分洗钱三个阶段。主要区别无非是利用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监管难度大、全球流通等优势,将“跑卡”环节中使用的“存款”换成了USDT。

也就是说,在USDT标杆洗钱中,标杆人员必须先注册一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然后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号、微信支付码、支付宝支付码等支付功能。这些工具被集成并提供给赌徒和其他需要充电的人。然后,将赌徒等充值的资金转换成虚拟货币,最终提交给上游人员。跑者此时获得返利,“黑金”也转化为虚拟货币完成洗钱或从上游人员转移到海外再次跑分。币圈老人们应该记得,曾经著名的峰值对标平台(已被法律禁止)就是典型的USDT对标平台。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典型案例

USDT洗钱有诸多法律风险,选择今天首先告诉大家,法院会认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案情总结

案:孙某某、邢某某等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向0102刑事案)初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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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绰号“小宝”(身份不明)邀请被告人孙某某提供赌博资金的银行卡,通过交易Tether“跑分”洗钱,承诺每天消费。下午2:00,孙某某购买了USDT Tether金额的4%,用于非法获利。孙某某等人邀请被告人邢某某提供银行账户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犯罪吗,参与交易Tether“跑分”以获取非法利润。先后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庞某某(出逃)、曾某(出逃)提供银行卡、绑定手机卡、微信支付、支付宝账户参与“跑分”,孙某某、邢某某、李某某使用李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结算资金。

期间,孙某某共赚了8000元,邢某某赚了约24000元。结果,李某某获利1100元。至事发时,李某某提供的7张银行卡累计转账金额超过236万元,其中422112元转入中国民生银行卡账户; 1万多元,谭被骗,将2000元转入账户;兴业银行卡账户转账16万元以上;中国邮政银行卡账户转账353746元;南京银行卡账户转账5.4万元;农业银行卡账户转入资金5万元;转入招商银行卡账户的资金为895465元。

(二)法院认为

被告人孙某某、邢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了相关的支付结算协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定罪。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人被法院认定为“刑事犯罪”的关键是什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犯罪,或提供广告促销、支付结算等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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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本案中,几名被告人是否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存在争议。有证据证明“小宝”解释并请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提供银行赌博资金卡通过买卖Tether“跑分”洗钱,并承诺以每天下午2:00的价格,为孙某某购买USDT Tether金额的4%,以获取非法利润。

同时,检察机关有证据证明,多名被告人在洗钱过程中使用了“蝙蝠”聊天软件。在洗钱犯罪中,逃跑者通常会应上游人员的要求,使用Bat、Telegram等通讯软件等通讯软件“接单”。此类通讯软件对聊天信息具有高度保密性,可以实现单方删除所有聊天信息的功能,取证过程繁琐难。但另一方面,一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发现被告使用了类似的聊天软件进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被告可以作证被告“知道”他人使用信息网络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客观的“帮助”行为

什么是“帮助”行为取决于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简称《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下列行为,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即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购买、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网上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

本案中,多名被告人被犯罪分子“小宝”引诱到自己的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码,为其提供微信和支付宝账户,从赌徒身上吸收赌博资金,并购买Tether实现法币到虚拟货币的转换,最终在跑分平台上实现跑分洗钱。其中,银行卡、绑定手机卡、微信支付码、支付宝支付码及账户均属于《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帮扶行为。因此,法院认定本案几名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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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写在最后

利用USDT对标平台进行洗钱的行为具有极高的犯罪风险。除了本案分析的帮助信息罪和网络犯罪活动外,还存在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而且USDT对标平台和“跑卡”一样,真的很难在网上出现很多“杀猪”、“资金盘”等骗局。币圈玩家一定要注意在识别的基础上谨慎投资,远离USDT跑分进行洗钱。

在下一期解析USDT流分洗钱案件分析中,我们将继续以该案为例,分析包庇罪、隐瞒妇女罪、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罪的异同。洗钱罪、入刑标准,敬请期待。

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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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萨,垂直“科技+金融”深度法律服务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专员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金融科技与共享金融百人论坛首届委员、人民创投区块链研究院委员会特聘委员、委员工信部信息中心《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写委员会委员。曾被未央网人民银行金融学院评为最佳专栏作家,并被沪金社、巴比特、财新、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评为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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